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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不延長閉鎖期及加重稅率?

台灣法律網

【新聞疑義】奢侈稅,不延長閉鎖期及加重稅率?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奢侈稅檢討方案是否趨嚴,備受矚目。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3)日定調,奢侈稅僅會「微調」,不延長閉鎖期,也不會加重稅率,並將新增奢侈稅排除條款。據透露,因結婚而擁有二戶以上房屋的夫妻,將可納入豁免,售屋可望免課奢侈稅。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議國有財產開發基金等預算,邀集行政院副祕書長簡太郎、財政部長張盛和、主計總處主計長石素梅,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而奢侈稅的修法方向仍是媒體追逐的焦點。張盛和在受訪時表示,鑑於國內經濟動能不足,全年經濟成長率又將下修,奢侈稅修法就怕「一打下去,國內經濟起不來」,因此實在不宜加重奢侈稅的課稅力道,而奢侈稅修正草案預計本月底報行政院核定,力求本會期送入立法院審議。對於修法方向,張盛和表示,奢侈稅雖有排除條款,明訂11款交易行為可免課奢侈稅,但仍有遺漏的非炒作交易行為,因無適當法源而成為「冤案」,將利用這次修法機會,新增奢侈稅排除條款的彈性機制,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避免奢侈稅傷及無辜。據透露,奢侈稅擴大排除條款的項目中,包括婚前名下各有房屋的夫妻,婚後若想出售房屋,可望不受奢侈稅課稅條件的限制,堪稱奢侈稅的取消婚姻懲罰條款;財政部強調,只要夫妻不是刻意炒房,經由專案認定後,即能豁免於奢侈稅之外。奢侈稅修法,財政部有放也有收。

在奢侈稅課稅標的方面,對2年內移轉的非都市土地如工業區用地等,近年已成為投資客炒作新寵,轉手賺取暴利,成為房價高漲的元兇之一,將納入奢侈稅的課稅範圍,以遏止炒作歪風。另外,財政部也將規畫奢侈稅的二大配套措施,一是加強查稅力道,其次是搭配不動產持有稅制的檢討。據了解,五區國稅局除將依據各地標準,選列符合當地高價房屋的交易案件加強查核外,對於央行總裁彭淮南點名為炒房元兇的預售屋,也將循金流查稅,並按實際交易所得核實課稅。不動產稅制改革方面,財政部將鼓勵地方調高不動產持有稅,並在財劃法放入評定機制,對於努力擴大稅基的地方政府,給予較高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作為地方政府努力財政誘因(中時電子報 102年11月14日報導:奢侈稅僅微調 閉鎖期不延長) 。

【疑義】 按在【買預售屋看這裡117】刻意刪除,沒有法律漏洞之目的性擴張,值得商榷!一文中,提及:「根據報導,刪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後,財政部未來如何因應實務上的問題,李述德表示,雖然最後草案中訂定11項排除條款,並沒有列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未來實務執行上,一旦出現疑義、爭議都可以報到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做必要處理。李述德說,奢侈稅立法意旨上說的很清楚,只要合理、常態與非自願的情形都應該豁免,但不太可能列得非常清楚,草案中已經列出11項,在11項以外,只要是合理、常態與非自願的情形,當事人來舉證與說明,財政部會審酌做必要處理。他說,基本上就是回到立法意旨處理,例如很多稅法的解釋令,有必要解釋就會解釋,但是解釋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他舉例表示,在所得稅法下有很多解釋令,都是依照實務的需要,在立法意旨架構下處理。 就此,如從立法理由「合理、常態與非自願的情形」、釋字第686號解釋 大法官 黃茂榮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鑑於不論是原聲請人或其以外之聲請人所聲請之案件,只要併案於原聲請案辦理,即屬於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之據以聲請之案件,應屬於該號解釋之規範對象。所以,上述三號解釋所解釋或規範之對象並不相同,無交集的邏輯關係。三者之規範理由或目的雖然相同,但其規範對象既不相同,也無界定對於案件之判斷的效力範圍之類似性。是故,若要以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為第一九三號解釋及第六八六號解釋之規範依據,應非藉助於類推適用,而應按其規範意旨,藉助於目的性擴張之法律補充,增加其適用對象之新類型,以擴大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背後之規範意旨的效力範圍。並以目的性擴張之法律補充為依據,重擬其規範內容,」以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01號判決:「此外當特定人對外為「參與該商業行號」之意思表示時,就算其沒有實際擔任負責人之意思,亦應對民法第86條前段「心中保留」之規定,用「目的性擴張」之法律補充手段,將原來確保交易安全之規範意旨,擴張到確保行政管制之有效性上,而認該特定人應受其對外所為公法上意思表示之拘束。使自願代表商業行號之人,實際負擔管理商業行號之責任,並踐履商業行號應盡之財經法義務。」等實務來看,似乎並無不妥。 惟目的性擴張,係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之一,在法律漏洞可以被補充之前,必須先確認有法律漏洞存在,對於此種法律漏洞,不得單純的加以主張或認為可能存在。為確認法律的漏洞,必須斟酌:該法律目的(例如立法者是否以規範超越可能的文字意義事物為其目的?),在個別情形應斟酌其法律的制定歷史經過,體系的觀點以及有關法律解釋的補助觀點等。又行政法上法律漏洞補充的界限,來自於民主原則與法治國原則。和立法者不同的是,行政機關與法官欠缺民主正當性,行政機關與法官補充法律漏洞的權限是補充性的,所以只能有限度地行使(註一)。 而刪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中之豁免項目「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乃立法者為「杜絕開後門效應」刻意所為(註二),自不得逕認「有法律漏洞存在」;刪除後,再以目的性擴張補充,值得商榷。 仍應思考【買預售屋看這裡103】「豁免條款」最後一項「其他」,刪除?還是保留?一文:「根據報導,財政部推出奢侈稅打炒房,但「豁免條款」最後一項「其他」,引發開後門的質疑;財政部長李述德昨答詢表示,將研究增列幾款排除項目,再刪除「其他」。就此,除「思考所增列排除項目,是否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以及租稅公平原則」外,則應思考「例示加概括之彈性」以及「租稅法律主義」等兩方面。所謂「租稅法律主義」,乃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註三),是於奢侈稅條例上,以「例示加概括」之方式立法,因係在法律上立法,與法律明確授權命令尚無涉,自無違「租稅法律主義」;而且以「例示加概括」之立法方式,尚得保持彈性,以因應不足之處及時代環境之變遷,自屬良好之立法方式;更何況,刑法上,也不乏如此立法者(註四),租稅法律自無禁止之理。奢侈稅「豁免條款」,最後一項「其他」,之所以被質疑,乃因其他,係經財政部核定,立法者恐因財政部核定太隨便,開方便之門,而與實現「租稅公平」之立法目的有所背離;如果,將其核定基準,以具體明確之方式,授權財政部定之,則財政部所定「核定基準」,自須受「租稅法律主義」之限縮及審查;如此,不僅能因應不足之處及時代環境之變遷,更能避免「背離實現租稅公平立法目的」之情事,應是最好之立法方式,財政部及立法院,不妨參酌之。」所建議者,為宜。 而今,財政部將新增奢侈稅排除條款的彈性機制,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避免奢侈稅傷及無辜,自予以贊同。

【註解】

註一:翁岳生編「行政法」,二○○○年三月二版,第一七五頁以下、法務部 93年08月04日法律字第0930029902號函參照。

註二:中央社100年4月6日「奢侈稅免課認定 回歸立法意旨」報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草案下午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原本草案中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項目排除課徵奢侈稅,但因立委費鴻泰質疑可能造成「開後門」效應,應該刪除。審查會也通過刪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增列房屋改建與都市更新免課徵奢侈稅。」等參照。

註三:釋字第607號、第620號、第622號解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判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參照。